## 一、监管背景与核心要点

### 1.1 为什么出台这一规定?

2026年4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等八部门联合发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将于**2026年9月30日**正式施行[](http://100ec.cn/detail--6658842.html)[](https://jrj.sh.gov.cn/ZXYW178/20260427/07a6ec82a25b4ff7826a077fbc16cd66.html)。

近年来,金融产品网络营销乱象频发:

|乱象类型|具体表现|
|---|---|
|虚假宣传|“秒到账”“保本保收益”等诱导性用语|
|误导销售|将保险收益与存款简单类比|
|品牌混同|支付工具与贷款产品混同展示|
|违规荐股|无资质人员通过直播、短视频荐股|
|算法诱导|设置诱导过度消费的算法模型|

> 2025年金融科技投诉数据显示,“信息泄露”占比高达**30.72%**,“网络欺诈”占**16.87%**[](http://100ec.cn/detail--6658842.html)。这些问题大多与网络营销环节直接相关。

### 1.2 核心监管逻辑

《办法》确立了三层核心监管框架:

|层级|核心要求|
|---|---|
|**资质管控**|只有金融机构可开展金融产品营销,第三方平台须接受委托|
|**内容管控**|营销内容由金融机构总部统一审核,禁止诱导性用语|
|**行为管控**|规范算法推荐、直播营销、品牌展示等具体行为|

## 二、营销主体资质要求

### 2.1 谁可以做金融产品网络营销?

根据《办法》第二条和第五条:

- **金融机构**:可在许可业务范围内自行开展

-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须接受金融机构**依法委托**,不得超出委托范围

- **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开展或变相开展[](https://jrj.sh.gov.cn/ZXYW178/20260427/07a6ec82a25b4ff7826a077fbc16cd66.html)


> 金融机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外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展或者变相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https://jrj.sh.gov.cn/ZXYW178/20260427/07a6ec82a25b4ff7826a077fbc16cd66.html)

### 2.2 私募产品的特殊限制

根据《办法》第六条:

> 金融机构**不得**为私募类产品、场外衍生品开展**面向不特定对象**的网络营销,**不得**通过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对私募类产品、场外衍生品开展网络营销。[](https://jrj.sh.gov.cn/ZXYW178/20260427/07a6ec82a25b4ff7826a077fbc16cd66.html)

**解读**:

- 私募产品只能面向**特定合格投资者**营销

- 不得在公开互联网平台(如直播间、短视频)推介私募产品


### 2.3 名称与商标规范

根据《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机构或个人:

- **不得**在网站、APP、账号名称中使用“金融”“融资”“贷款”“银行”“基金”“理财”“保险”等涉金融属性字样[](https://jrj.sh.gov.cn/ZXYW178/20260427/07a6ec82a25b4ff7826a077fbc16cd66.html)

- **不得**使用上述涉金融属性字样的商标(商标整体具有其他含义、不易产生误认的除外)


## 三、营销内容合规要求

### 3.1 内容审核机制

根据《办法》第七条:

- 金融机构对网络营销内容的**合法合规性负全责**

- 建立由**总部统筹管理**的审核机制,存档备查

-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不得擅自变更**经审核的内容

- 直播、短视频等营销人员的脚本**必须**使用经审核确定的内容[](https://www.cac.gov.cn/2026-04/24/c_1778769008779432.htm)


> 分支机构及基层营销人员随意制作发布营销物料的时代**宣告终结**。[](https://t.cj.sina.com.cn/articles/view/1664176597/633151d502001j8y2)

### 3.2 信息展示要求

根据《办法》第八条、第九条:

|要求|具体内容|
|---|---|
|**一致性**|产品名称、提供者、利率费率、风险提示等须与合同条款一致|
|**醒目性**|关键信息须以清晰、醒目方式展示|
|**可核实性**|金融机构须提供信息查询渠道,第三方平台须披露合作机构信息[](https://jrj.sh.gov.cn/ZXYW178/20260427/07a6ec82a25b4ff7826a077fbc16cd66.html)|

### 3.3 禁止的营销内容(“负面清单”)

根据《办法》第十条,**禁止**制作以下网络营销内容[](https://www.cac.gov.cn/2026-04/24/c_1778769008779432.htm):

|序号|禁止行为|典型案例|
|---|---|---|
|1|使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稳赚不赔”“100%正收益”|
|2|引用不真实、不准确的数据和资料|截取有利时段业绩误导投资者|
|3|暗示保本、承诺收益、预测未来业绩|“保证年化8%”|
|4|夸大保险责任或收益,与存款简单类比|“比存银行划算多了”|
|5|利用审核/备案程序误导认为政府提供保证|“国家批准的产品”|
|6|片面宣传首期费用优惠诱导消费|“首付0元”|
|7|**使用诱导性用语**|“低风险”“秒到账”“高收益”“低利率”“无成本”|

> 新规明确禁止的诱导性用语包括但不限于:“低门槛”“秒到账”“无成本”“保本保息”“高收益”“低利率”等高频爆款引流话术。[](https://t.cj.sina.com.cn/articles/view/1664176597/633151d502001j8y2)

### 3.4 关于业绩展示的规定

根据《办法》第十条第(三)项,禁止:

> 明示或暗示资产管理产品、投资顾问或者咨询服务保本、承诺收益、限定损失金额或比例,**简单依据短期、非常态的业绩比较基准或者过往业绩高低对资产管理产品进行展示排序**,预测未来业绩,或者利用模拟业绩、部分客户或者个别有利时段的表现等方式误导投资者。[](https://jrj.sh.gov.cn/ZXYW178/20260427/07a6ec82a25b4ff7826a077fbc16cd66.html)

**解读**:

- 不得利用“近3个月收益率XX%”等短期数据诱导投资者

- 不得通过“加仓榜”“实盘榜”等方式引导跟风申购


## 四、营销行为规范要求

### 4.1 支付与信贷必须清晰区隔

根据《办法》第十二条[](https://www.cac.gov.cn/2026-04/24/c_1778769008779432.htm):

> 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将贷款、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产品列入支付工具选项,**不得**为贷款、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产品提供营销服务。

**直接影响**:

- 花呗、白条、月付等“信用支付”类产品将面临**重大调整**[](https://t.cj.sina.com.cn/articles/view/1664176597/633151d502001j8y2)

- 支付工具选项(余额、银行卡等)**不得**与贷款产品并列展示

- 不得使用“优惠支付”“分期支付”等混淆性表述[](https://www.yicai.com/epaper/pc/202604/27/content_51232.html)


### 4.2 算法推荐与营销信息规范

根据《办法》第十三条[](https://www.cac.gov.cn/2026-04/24/c_1778769008779432.htm):

|要求|内容|
|---|---|
|算法模型|**不得**设置诱导过度消费的算法模型|
|拒收选项|发送营销信息须提供**拒收或退订**选择|
|算法关闭|应同时提供**不针对个人特征的选项**或便捷的**关闭算法推荐服务**选项|

### 4.3 弹窗广告规范

根据《办法》第十四条:

> 以弹窗广告形式开展网络营销的,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并提供一键关闭功能**。

### 4.4 组合销售与默认选项

根据《办法》第十五条:

> 组合销售金融产品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注意,**不得**违法搭售,**不得**将组合销售选项设定为**默认同意**。[](https://jrj.sh.gov.cn/ZXYW178/20260427/07a6ec82a25b4ff7826a077fbc16cd66.html)

### 4.5 直播、短视频营销规范

根据《办法》第十六条[](https://www.cac.gov.cn/2026-04/24/c_1778769008779432.htm):

|要求|具体内容|
|---|---|
|**账号主体**|必须在金融机构自营平台或金融机构在第三方平台的**合法开设账号**进行|
|**人员资质**|营销人员须为**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具备从业资格,获得机构授权|
|**管理责任**|金融机构承担对从业人员网络营销行为的**管理责任**|
|**可回溯**|保存视频、音频、图文资料以供查验|
|**平台责任**|第三方平台须对账号进行资质核验、巡查监测|

> 这意味着,活跃在各大平台的“草根分析师”、“财经大V”,若未持相应金融业务资质或未受持牌机构正式委托,其“荐股”行为将被**全面清退**。[](https://t.cj.sina.com.cn/articles/view/1664176597/633151d502001j8y2)

## 五、金融机构与第三方平台的权责划分

### 5.1 第三方平台的行为边界

根据《办法》第二十条[](https://www.cac.gov.cn/2026-04/24/c_1778769008779432.htm):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不得**介入或变相介入以下金融销售环节:

- 销售合同签订

- 资金划转

- 投资者适当性测评

- 贷款额度测评

- 与消费者进行互动咨询


>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应当**恪守技术服务本位**,不得变相开展金融业务活动,不得借助技术手段帮助合作金融机构规避监管。[](https://www.cac.gov.cn/2026-04/24/c_1778769008779432.htm)

### 5.2 品牌独立与信息披露

根据《办法》第二十四条:

> 金融机构委托第三方平台营销,应当保障**金融产品品牌独立**。第三方平台应当以清晰、醒目的方式展示金融产品提供者名称或相关标识,避免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产生**品牌混同**。[](https://www.cac.gov.cn/2026-04/24/c_1778769008779432.htm)

### 5.3 禁止“转委托”与多级导流

根据《办法》第五条:

>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不得**将金融机构委托业务向其他机构**转委托或变相转委托**。[](https://jrj.sh.gov.cn/ZXYW178/20260427/07a6ec82a25b4ff7826a077fbc16cd66.html)

**直接影响**:

- 彻底斩断助贷行业的多级分销与链路嵌套利益链条

- 直接冲击API无感导流模式[](https://www.yicai.com/epaper/pc/202604/27/content_51232.html)

- “贷款超市”、拒贷导流和多级流量分发模式将受重大影响[](https://www.yicai.com/epaper/pc/202604/27/content_51232.html)


### 5.4 禁止以“投资者教育”名义变相营销

根据《办法》第二十一条:

> 金融机构及其员工**不得**委托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以“投资者教育”“课程培训”等形式**变相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并支付费用。[](https://www.cac.gov.cn/2026-04/24/c_1778769008779432.htm)

### 5.5 实质重于形式:不得变相规避监管

关于贷款产品的页面位置调整,博通咨询首席分析师王蓬博指出:

> 在清晰区隔、**无诱导误导**的前提下,贷款类产品在收银台非支付工具区域独立展示,应该是符合监管导向的。但核心原则是——**不误导用户、不强制捆绑、不超过自身授权范围**。[](https://www.yicai.com/epaper/pc/202604/27/content_51232.html)

## 六、合规建议速查表

### 6.1 金融机构合规要点

|合规项|具体要求|
|---|---|
|**总部审核**|所有营销内容须总部审核备案|
|**素材存档**|审核材料、直播视频等至少保存20年(建议参照基金业要求)|
|**人员管理**|从业人员须持证、授权,不得私自营销|
|**平台评估**|合作前对第三方平台进行资质评估|
|**持续监控**|跟踪第三方平台合规性,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或终止合作|
|**品牌独立**|确保金融产品品牌不被平台品牌淹没|

### 6.2 第三方平台合规要点

|合规项|具体要求|
|---|---|
|**资质核验**|事先核实合作金融机构的业务资质|
|**内容合规**|使用经金融机构审核的内容,不得擅自变更|
|**行为边界**|不得介入销售、资金划转、适当性测评等核心环节|
|**禁止转委托**|不得将委托业务转给其他平台|
|**巡查监测**|建立监测机制,发现违规立即制止并报告|
|**信息披露**|清晰展示金融产品提供者信息|

### 6.3 直播/短视频营销人员合规要点

|合规项|具体要求|
|---|---|
|**账号主体**|必须使用金融机构官方账号|
|**人员资质**|须为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持有从业资格|
|**内容审核**|脚本须经金融机构总部审核|
|**可回溯**|直播内容须保存|
|**禁止行为**|不得以“投资者教育”名义变相营销|

## 七、违规后果与过渡期安排

### 7.1 违规后果

|违规情形|可能后果|
|---|---|
|无资质开展营销|认定为非法金融活动,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使用禁止性用语|广告法相关处罚,平台可采取暂停发布、封号等措施|
|品牌混同/误导展示|消费者可主张权利,监管部门可责令整改、罚款|
|平台未履行审核义务|依法承担相应责任[](https://www.cac.gov.cn/2026-04/24/c_1778769008779432.htm)|

### 7.2 过渡期安排

|重要日期|事项|
|---|---|
|2026年9月30日|《办法》**正式施行**|
|2026年9月30日前|缓冲期,机构应完成合规整改|

> 多家头部互联网平台已迅速回应,表示将对照《办法》要求,压实各方主体责任,调整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相关业务合作模式,进一步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和个人信息安全。[](https://finance.eastmoney.com/a/202604273719966038.html)

## 八、总结

该《办法》的出台,标志着金融产品网络营销从“**流量至上**”转向“**合规优先**”,核心要点可归纳为:

|维度|核心要求|
|---|---|
|**谁可以营销**|只有持牌金融机构可营销,第三方平台须接受委托|
|**怎样营销**|内容须总部审核,禁止诱导性用语,直播须持证|
|**向谁营销**|私募产品不得向不特定对象营销|
|**在哪里跳转**|必须跳转至金融机构自营平台,禁止多级导流|
|**支付与信贷**|必须清晰区隔,不得混同展示|
|**算法推荐**|不得诱导过度消费,须提供关闭选项|

> **一句话总结**:合规是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的生命线,任何以“获客”为名突破监管底线的行为,在2026年9月30日之后都将面临实质性合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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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本文基于2026年4月24日八部门联合发布的《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整理,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合规事宜请咨询专业律师。_

本回答由 AI 生成,内容仅供参考,请仔细甄别。